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祥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特 许 经 营 意 向 解 释
总 则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和充分的协商签订本意向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祥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简称“祥和堂”)是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具有药品零售连锁的资质和特许经营的条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拥有特许经营体系,乙方是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求甲方授权开设符合药品零售条件的特许经营店,甲方同意只接受与乙方特许经营权,乙方按照本意向书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二)加盟店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乙方如开设分店,需甲方同意,新开分店分别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
乙方特许经营期限为5年。
第四条 特许经营商号名称、营业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一)商号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祥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店招使用“祥和堂连锁大药房”名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商号名称变更需经甲方同意。
(二)经营地址:乙方需要以营业地的有效产权证明申办有关证照。
(三)经营范围:乙方根据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核准经营范围,其经营活动不得超过批准的经营范围。
(四)经营方式:零售
(五)乙方加盟形式
A 新开办药店
B 在原有药店基础上加盟,企业负责人不变更,名称变更为乌
兰察布市集宁区祥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XXX店。
C 在原有药店基础上,合作按股份经营,详见附加条款
第五条 乙方加盟店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承担本意向书乙方相关的义务和责任,独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因为承担而产生后果的,由乙方负责。乙方须合法、合规经营,甲方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一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加盟店负责人对员工经常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加盟店严格按甲方规定运营。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运营手册等有关制度文本和运营规则等)进行修改而不必获取乙方同意,乙方需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乙方加盟店的经营与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甲方制定的标准和要求,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对消费者投诉应及时、认真处理。乙方对加盟店造成的消费者投诉和相关的赔偿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乙方加盟店如发生质量事故,卖药差错,被媒体曝光,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其他重大事件等,须立即报告甲方和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并按规定接受甲方的处理。
违 约 责 任
第一条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意向书项下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更正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意向书。
第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1、乙方加盟店在超过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期限未开业,或开业后擅自停业的;
2、一年中书面警告超过3次的;
3、私自外采的;
4、出售假药,劣药的;
5、经营、服务不规范造成顾客伤害的;
6、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的;
7、故意扰乱、妨碍甲方经营管理秩序,或者可能做出损害甲方名誉行为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开设店中店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特许商标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特许标识的;
10、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乙方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或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或隐藏重要信息,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特许经营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甲方商号、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等)的。
12、医保药店被处罚或关停;
13、被税务局处罚的。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十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终止在提出方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
第三条 本意向书部分条款如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 特许经营合同到期,乙方如要求续签的,应在距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的,双方协商续签特许经营合同。逾期不办理续签手续的,双方进行结算,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第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到期,乙方需立即履行下列事项:
(一)结清货款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及款项(包括违约金)。
(二)停止在任何场合、任何形式适用甲方商号及其他标识,清除营地特许经营体系的甲方商号及其他标识。
(三)需将含有甲方名称的证、照注销及印章交付甲方。
(四)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加盟店如成为医保定点药房(医保店)的,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乙方加盟店医保定点药房的资质归甲方所有。
(五)由甲方人员删除乙方使用的甲方提供的计算机零售管理软件。
(六)返还甲方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而提供的所有文件、物品,文件包括副本或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七)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并完成加盟店注销,或对商号名称中“祥和堂”字样进行变更。
(八)乙方被相关部门处罚必须结案。
其 他
第一条 乙方承诺:
(一)加盟店即使有多方投资,如其他投资人对本意向书(包括线管合同等)有异议,其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办出加盟店营业执照15日内,携带加盟店的营业执照、公章,在甲方本意向书及相关合同、协议文本上盖章,如不主动盖章,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意向书及所有相关合同、协议而无需承担责任。
(三)保证加盟店承担本意向书和相关协议的履约责任,乙方为加盟店的担保人,加盟店如造成甲方损失又未能赔偿的,乙方负责赔偿。
(四)在加盟期内,乙方加盟店涉及证件的变更都更应得到甲方同意,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的变更等。如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变更的,均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依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四条、(三)之约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五)如遇加盟店转让,乙方应在与任一方达成意向协议前告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对乙方拟转让之加盟店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后5年内不得转让。
(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各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范围》、《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范围》、《医保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合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制度。
(八)严格遵守本公司指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得超过经营,不得除连锁总部以外的渠道购进药品及其他商品。
(九)严格遵守《祥和堂特许经营意向书》中所列各项条款,严格按照连锁总部“八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标示、统一质量、统一管理、统一法人、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医保结算的经营、管理模式。
(十)因不规范经营或违法经营给连锁总部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加盟店自行承担。
(十一)被连锁总部或相关执法部门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总部予以解除加盟协议或注销/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十二)总部进行转让、改制、或股份制,乙方无条件服从。
注:本解释权归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祥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所有
联系电话: 综合运营部 13904745220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祥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